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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关于征求《江西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我处起草了《江西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如对机具种类范围有新增意见,新增品目须在2021-2023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

  (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建议》(赣府发〔2019〕9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所有的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江西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补贴机具种类。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选择共14大类37小类132个品目(详见附件1)作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农业生产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继续将获得农机专项鉴定证书的装配式循环水养殖设施纳入我省补贴范围,按赣农字〔2020〕57号有关要求实施,将更多获得农机专项鉴定证书的产品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烘干机成套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等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设备列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范围,具体操作方法由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继续按《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计字〔2018〕29号)有关要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产品须符合《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配置参数要求;慢慢地提高试点机具的资质门槛,提升植保无人飞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农财两部发布新的具体操作方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资格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要安设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

  (二)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水稻移栽机械、免耕播种机械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测算比例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研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和需要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

  购机者根据补贴额一览表中各档次的补贴定额(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再对外公布)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及时报告农业农村厅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对于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各地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价格变化,主动发现和及时上报分档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提高等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省农业农村厅核实后对补贴额进行调整。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综合补贴试点等方面。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分配资金时,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各地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并且开展市(县)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市(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市(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执行。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具体操作方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9〕66号)开展试点工作,报农业农村部同意后,增加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谷物烘干机等机具列入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机具范围,在省级层面增加遴选一批银行参与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省市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按当年机具要求和下一年度补贴额办理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本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江西农机补贴app”自主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各县(市、区)通过“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补贴申请时,购机者须准备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审验公示信息。县级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购机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受理完成后,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8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安全风险较高类及补贴机具数量超越原则上限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方式兑付。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办完补贴手续后可依法处置。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接着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保存。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逐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上的能力水平。各县(市、区)要落实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切实发挥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要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名称不能变,栏目设置不能少,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通过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工作职责,强化监督制约。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数据分析机制,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从严整治突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对发生在本地区的轻微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违规查处,积极努力配合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较重和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对本地区发生的违规经营行为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

  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1—2023年实施方案。每年12月10日前,各设区市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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